“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识,机动车驾驶人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最终必将害人害己。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23日10时许,印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远县舞阳镇联合街镇远剧场往西门桥头方向行驶,10时25分当行至西门街国税局50米(时间段单行道)路段时,与江某某驾驶的贵HOC50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23.94mg/100ml。
【处理结果】案发后,印某某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1月22日,镇远县公安局以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镇远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印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侵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镇远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以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编:潘文竹 审:吴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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